陕西宝鸡金台区:检察官以现金“冠字号码”突破“零口供”
发布时间:2023-04-22 20:50:45 来源:最高检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姜某某盗窃案被依法判决。姜某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犯,被判处8个月,并处4000元。
检察官办案过程中,让被告人从“零口供”到自愿认罪认罚经历了一些波折。
案发当日,受害人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部分现金被盗,身旁站着的姜某某神色可疑,于是立即抓住了姜某某并报警,就在这个过程中,姜某某趁人不备,迅速将一把面值50元的现金撒在公交车上。
案件被移送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经阅卷了解到姜某某是名聋哑人,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刚刚来宝鸡不久的外地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姜某某拒不供述。由于事发突然,并无其他乘客目睹整个事情经过,公交车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又无法提供视频资料。
姜某某盗窃的过程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关键是要证明被告人姜某某撒在公交车上的钱就是受害人丢失的钱。在反复查阅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当日携带的现金是前几日为了家中装修去银行取的新钱,当日丢失的800元现金是用剩下的,而其余现金还存放在家中。
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沟通新的侦查思路,及时固定证据:一是将现场查获的现金立即移送检察机关,二是联系受害人提供其从银行取出的剩余现金,确定现金的冠字号码并拍照固定。经过对比,受害人所取的50元纸币均是冠字为“GH”号码前五位为“38187”,问题迎刃而解,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承办检察官耐心的教育感化以及对于关键证据的开示,姜某某终于改变了态度,用手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一审判决,姜某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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