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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 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占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 地10亩以上的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

 

更多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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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 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占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 地10亩以上的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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