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必要会见的原因,如照顾家庭、接受律师咨询等,可向看守所立书申请;若无法申请或未被准许,可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其他情况除适用程序外,自行要求面见可能不被安排。
【律师解答】
根据《》和《看守所条例》,被告在羁押期间享有与家属、律师等进行会面的权利,但这并非一项绝对权利,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造成必要会见的原因,如照顾生病的亲属、处理离婚财产等事宜、接受律师咨询等,可以向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决定。如果看守所未能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拒绝审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如果看守所已经审批但是迟迟未能让家属会见,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的行为应当合理和合法,不能有对看守所官员进行骚扰、恐吓、威胁等不良影响的行为。对于其他无特定程序适用的情况,被告自身要求面见未必会被视为合理需求,可能不会被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九条 【被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二)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