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是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具体由案件性质和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属于犯罪行为。“帮助”一词包括教唆、劝使、指使、提供条件等行为,也包括默许和纵容。不同于实施同样的犯罪过程,这里的犯罪主体并不是直接参与编造、毁灭证据等非法行为的人本身,而是协助他人完成这种不法行为的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通常与案件性质和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有些案件可能会交由其相应的地方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一些更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则可能由当地检察机关承办或者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办理。再具体一些,还可能因案件涉及领域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总之,在对于这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时,相关部门会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综合考量当事人作为帮助者的实际情况、性质及其他一系列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处罚公平、有力地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的检察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对本地区的检察工作进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由检察长领导本机关的工作。设若干副检察长和检察员以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实行基层管理,对其下设的各级检察院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另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进行刑事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刑事案件提起,进行支持公诉和控告检查,提出控告意见。
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司法活动,纠正不法和渎职行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法律实施的情况,提出改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制作或翻印司法解释、公诉意见和其他文件供司法工作人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