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没有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规定为犯罪。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出现,一些地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比较突出,为拐卖妇女、儿童提供了市场。不仅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而且还严重侵害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尊严,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日益明显。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那么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又是否犯罪呢?
【律师解答】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收买根据具体情况的不一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收买后,不再出卖,只是同其生活在一起的,因为其危害性较之其它犯罪,影响较小,故处三年以下、或者。
(2)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若不顾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满足《刑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危害性较之第一点中的行为上升了不少,故其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满足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则会启用另一个标准处罚,严重者可判处。
(3)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如果对妇女、儿童的身体造成相关损害,那么这个时候收买者侵犯的就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的(如限制自由、辱骂、殴打等),这时,便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故意伤害等。
(4)如果收买了妇女儿童,即有第二点行为,又有第三点行为,那么收买者是有多个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进行处罚。
(5)收买人在收买妇女、儿童后再次出卖的,那么其行为满足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构成要件,则按照该罪规定定罪处罚,起刑点便为5年,严重者可判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