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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4

虽然两罪都可能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公共卫生秩序;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主要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结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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