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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参加者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庭立方: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不论是否系刑事被告人,只要在聚众斗殴中遭受物质损失的,其本人或近亲属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如系刑事被告人,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及自己被他人所伤,仍参加斗殴,故不论是否系刑事被告人,原则上均应自行承担责任,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当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时,受重伤或死亡者既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故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研讨认为,第三种意见较全面考虑了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聚众斗殴案件的特殊性,符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原理,也有利于实践中具体处理聚众斗殴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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