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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及对量刑的调节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庭立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盗窃罪的法定刑的规定都提到了罚金这一惩罚方式,并且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罚金刑的下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不能少于人民币五百元。”这一条文对罚金的上限没有做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可得出对数额型盗窃犯罪来说,罚金数额都掌握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的二倍以下,以被盗财产的价值为基础给予确定。而非数额型盗窃犯罪中的所盗财物一般价值较小甚至没有盗得财物,若仍按所盗财物的价值进行叠加计算,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故可认定非数额型盗窃犯罪的罚金刑为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侵害法益的特殊性的特点给予处罚,如行为人的年龄、情节、盗窃方式、次数、犯罪结果、是否自首、立功、是否是累犯或有前科、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力求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同时也期待司法机关出台对非数额型盗窃犯罪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其在实践应用中更规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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