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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4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一般说来区别亦是明显的。不过,在如下情况下区分两罪则并不太容易:行为人染有甲类传染病却仍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区分两罪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之情形,但不仅限于此。(3)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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