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笔录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上述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分析】
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
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或只记重要内容,但不可删减太多。要有中心,重点是要围绕证据的有效部分记录,比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平时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等,都要完整地在记录中体现。
3、记录完毕后请当事人仔细看一遍,如不识字可对其宣读,无误后让其签字,并注明“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或“以上记录已向……宣读,无误”等字样后,让其签字并按手印,每页的下方都要签字按手印。
4、按手印的时候要注意,涉及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的地方要按手印,涉及数字,尤其是钱数的地方要按手印,然后让其是记录错误的地方按手印确认,在每一页底部按手印,在页码的总页数上按手印,最后是反所有记录码好让其在骑缝上按手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