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这个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造钱”……
发布时间:2023-06-13 16:12:24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6月13日电(见习记者张梦娇)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披露了一起通过网络共同伪造货币的案件——郭某记、徐某伦伪造货币案。
2018年9月,徐某伦成为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商后,组建多个QQ群,发布销售防伪纸广告,并在群里发布视频炫耀,自己利用防伪纸已制造假币2.906万元。随后,意图伪造货币的郭某记通过网络广告,加入徐某伦建立的QQ群,购买防伪纸用于制造假币。郭某记认识徐某伦后,也成为该防伪纸销售代理商,徐某伦向其出售防伪纸、印章、假币电子模板等设备、材料,并传授制造假币技术。
2018年9月至11月,徐某伦通过网络与胡某云、于某星、胡某武、胡某康、宋某星共同伪造货币。具体分工为,徐某伦通过网络向胡某云出售防伪纸、印油、丝印台、假币电子模板等制造假币材料,胡某云纠集同村村民于某星、胡某武共同制造假币。在胡某云等人制造假币遇到困难时,徐某伦通过远程操控电脑提供制假技术支持。胡某云等人共伪造人民币1.8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另外,徐某伦通过网络向胡某康出售防伪纸、丝印网版等制造假币的材料,并赠送假币电子模板,胡某康纠集其堂弟宋某星共同伪造人民币1.636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
期间,郭某记、徐某伦还通过网络分别或者共同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相关人员伪造货币,联合张某、廖某、汪某芳等人共伪造人民币110余万元。张某、廖某等上述其他地区的人员均因伪造货币罪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2月12日,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以郭某记、徐某伦、胡某云、于某星、胡某武、胡某康、宋某星涉嫌伪造货币罪移送起诉。
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郭某记、徐某伦为全国多地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了大量制造假币所用防伪纸、丝印网版,并传授制假技术,但是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身份未查实,两名是否参与他人制造假币的事实以及具体犯罪数额不清。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对郭某记、徐某伦等七名被告人提起。
2019年10月12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提出异议。郭某记的辩护人提出,郭某记只是出售制造假币设备材料和提供制造假币技术,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活动,不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的共犯,不应对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的犯罪数额负责。郭某记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应根据犯罪情节量刑。被告人徐某伦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将郭某记等人伪造货币的数额计入到徐某伦名下。
办案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制作假币相关应用程序等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记、徐某伦在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人员销售可用于制造假币的防伪纸、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材料以外,还销售专门用于制造假币的电子模板、印章、丝印网版,足以认定其与伪造货币人员具有制造假币的共同故意。而且,二被告人不仅销售制造假币所需的设备材料,还提供制造假币技术,。被告人徐某伦在他人制造假币遇到问题时,甚至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直接操作,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应当对他人实际使用二被告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伪造货币的总额负责。被告人胡某云、胡某康主动联系徐某伦购买制造假币材料、学习制造假币技术并制造假币,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星、胡某武、宋某星按照指令从事从属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
2019年11月14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记十四年,并处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胡某云等其他五名被告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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