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被告人J某、W某某(已判决)、F某某(已判决)等人相约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从事洗钱违法活动,后J某利用纸飞机(国外一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 三人共同利用自己持有的银行卡为他人转移疑似赌博资金, 按转款总额的千分之三和转款笔数每笔一元钱提成。后F某某邀约D某某(已判决)、W某某邀L某(已判决)分别于2021年3月13日 、4月15日左右加入该团伙,具体操作转款事项。
2021年4月下旬,该团伙转移到四川省眉山市某区小区6栋1单元XX楼X号内。D某某邀约Y某(已判决)于2021年5月7日加入该团伙,具体操作转款事项。2021年6月1日,民警在眉山市某区小区6栋1单元XX楼X号现场查获该团伙,并将W某某等五人抓获;2023年9月15日,J某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J某参与洗钱期间,该团伙的违法所得3353 19.33元。
辩护思路
将在案所有信息整合分析后,陈庆山律师确定了轻罪的辩护思路,就案情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抓住当事人主观上的明知范围、犯罪阶段作构罪分析,论述当事人J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经陈庆山律师分析判断,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当事人J某的量刑有利,在辩护律师陈庆山的见证下,J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经与法官沟通,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陈庆山律师修改了辩护策略,转而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角度做罪轻辩护。
办案过程
陈庆山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J某。会见过程中陈庆山律师先就案件问题向当事人J某进行询问,陈庆山律师先转达了家属的问候,然后告知了J某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的流程,再就案件基本情况和J某进行沟通,向J某总结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并向J某分析了本案可能的结果。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陈庆山律师立马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对案卷进行充分分析后,陈庆山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J某,与J某沟通的相关法律意见,向J某介绍了与检察官沟通的相关情况,以及本案未来的一个走向。最后陈庆山律师询问J某的生活所需情况以及需要转达给家属的问候。
经陈庆山律师分析判断,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当事人J某的量刑有利,在辩护律师陈庆山的见证下,J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经与法官沟通,陈庆山律师修改了辩护策略,转而从初犯、认罪认罚等角度做罪轻辩护。
办理结果
陈庆山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活动罪判处J某一年二个月,二年,并处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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