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全责和不承认全责在司法程序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表明被告在审判中承担全部责任,后者则表示被告不认同其存在全部过错。判全责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而不承认全责则能降低被告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当被告方承认自己全部过错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这对于其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失都有所帮助。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承认自己存在全部过错。这表明被告认为事故责任应该分摊或由其他方共同承担。在司法程序中,如果被告证明了其他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事故责任不完全归属于被告方,从而减轻其经济赔偿责任。但是,这需要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在获得赔偿金额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判全责和不承认全责都有其利弊。被害人可以通过判全责获得更大的赔偿,而被告不承认全责则可以降低其自身的经济责任。但无论哪种情况,双方都需要充分理解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