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而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便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无法再实际予以征收。如果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那么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不认为成立犯罪。
更多有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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