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律分析】
1.不服批捕决定的话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2.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