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因此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拘留措施是错误的,则应当撤销刑事拘留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释放,但根据案件的审查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可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有错误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但是,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的规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羁押期限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