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判后,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检察院可以对其拒绝批准逮捕,并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但在移交前,检察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解析】
判缓刑是指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决定宣告部分或全部刑期暂缓执行,由被判处刑的人在规定的缓刑期内接受监督和考验。如果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对其拒绝批准逮捕,并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若公安机关对缓刑采取逮捕措施,检察院应当在批准逮捕前进行审查。如果认为逮捕不必要,检察院可以对其拒绝批准逮捕,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但在移交前,检察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对其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拒批准逮捕而被拘留的缓刑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同时,在拘留期间,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请求律师代理、通知家属等。只有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检察院才能拒批准逮捕并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