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为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意见的最长期限是7日,这样就产生了37天的概念。
【法律解析】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一种可能是检察院批准了逮捕,拘留转为逮捕;一种可能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而是公安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可能是希望给钱才释放),此时如果超过24小时,则相关人员可能构成。30天刑拘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会将案卷转至检察院,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的审查期为7天。这就是“30+7=37天”的由来,37天后,犯罪嫌疑人的处境有三种可能:1.被执行逮捕2.被变更强制措施3.被直接释放。如果此时仍未见此人出看守所,那么多半是被执行逮捕了。最后,关于通知——刑拘和执行逮捕都要通知家属,以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因此没收到通知,有可能证明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说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想让公安机关通知的那个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