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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了37天没出来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3-07-28 15:18:48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为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批准意见的最长期限是7日,这样就产生了37天的概念。

【法律解析】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一种可能是检察院批准了逮捕,拘留转为逮捕;一种可能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而是公安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可能是希望给钱才释放),此时如果超过24小时,则相关人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30天刑拘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会将案卷转至检察院,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的审查期为7天。这就是“30+7=37天”的由来,37天后,犯罪嫌疑人的处境有三种可能:1.被执行逮捕2.被变更强制措施3.被直接释放。如果此时仍未见此人出看守所,那么多半是被执行逮捕了。最后,关于通知——刑拘和执行逮捕都要通知家属,以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因此没收到通知,有可能证明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说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想让公安机关通知的那个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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