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了解事情的真相,这样才能够进行定罪的,如果他人有嫌疑的话但是还不至于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可以监视住所,那么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法律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期限具体说明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