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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对贪污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10 09:42:29

四川省纪委对贪污的立案标准是在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中,单次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或多次涉案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均达到立案标准。但具体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判断。

【法律解析】

四川省纪委对贪污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的。在对贪污案件进行审查时,纪委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1. 涉案金额:如果单次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或多次涉案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则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其他情节如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形成的不正当利益等,也可能会被纳入到立案范围之内。2. 情节严重程度:纪委通常会考虑贪污容易造成的影响以及其对社会秩序的损害程度。比如,如果贪污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公共资源浪费严重,则可能会被认为情节严重,进而被纳入立案范围。总之,四川省纪委对贪污的立案标准相对严格,但具体案件的审查还需要根据情况作出判断。在个人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远离贪污等不良行为,为建设廉洁高效的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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