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一个月内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逮捕措施。释放后可以继续侦查,但需遵守法律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过一个月的逮捕后,检察机关未收到案件移送材料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可以解除逮捕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犯罪嫌疑人拘禁在指定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释放后,公安机关仍然可以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收集证据等措施,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采取强制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释放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撤销或免除,而是因为在逮捕后一个月内,即使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解除逮捕措施。对于已经解除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机关重新掌握证据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再次对其采取逮捕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解除逮捕措施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判断。如需准确了解关于逮捕和释放的具体程序和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