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变更应当遵循量刑建议的审批权限,如果主诉检察官审批决定的案件,主诉检察官自己出庭发现量刑事实发生变化,可以根据授权直接变更。但是,如果出庭公诉人并非审批决定人时,出庭公诉人应当建议休庭,在向有权决定的主体汇报庭上情况,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主体决定后再当庭作出变更。出庭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休庭直接变更的,必须庭后及时汇报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如果量刑事实在开庭前就已经发生,则庭前就应变更,变更形式应当与提出形式相一致。
【法律分析】
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改。量刑建议只是检察院对量刑的一种建议,是不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效力的;所以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但是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改变。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给某定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并给出定罪量刑建议,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之后,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