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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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下列要件构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分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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