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3-09-07
故意毁坏财物,如毁坏财物的价值符合浙江高法以上量刑意见的,将按相应条款判处。本罪责任主体为满16周岁者,具有主观故意,采用爆炸、敲打、机械工具等破坏财物用途和价值,破坏的价值以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为准。
爆炸罪,本罪责任主体为满14周岁者,具有主观故意,过失的按
【法律分析】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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