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如毁坏财物的价值符合浙江高法以上量刑意见的,将按相应条款判处。本罪责任主体为满16周岁者,具有主观故意,采用爆炸、敲打、机械工具等破坏财物用途和价值,破坏的价值以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为准。
爆炸罪,本罪责任主体为满14周岁者,具有主观故意,过失的按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采用爆炸、防火、决水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中何为重大损失,本人没有查到具体量刑标准或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