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或者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
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涉嫌;)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判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