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是狭义的,仅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或偏离,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那么,认识错误影响犯罪的构成吗?
【法律分析】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直接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犯罪,成立故意。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犯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又可分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和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对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通说认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时,成立,与其所预见事实的未遂犯,形成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通说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