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定罪。“民间资金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标会而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不会支持。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会首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个人挥霍等种种原因,导致会首资产所剩往往寥寥无几,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法律分析】
不会。
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受法律保护,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会员或会脚的本金部分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对方返还本金。
利息部门得不到支持。
按照民间标会组会习惯,会头是发起者,负责组织会脚、收集、追缴会款和竞标等工作,并对会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对所发起会承担全部责任,会脚主要根据会头的资产状况、信用程度、组织能力、从事职业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参会。
会头不需要竞标,先收第一次总会款,然后按期将本金返还各会脚,除会头外,在较前收会款的会脚相当于借入资金,需要付出利息,在较后面收会款的会脚相当于借出资金,可以取得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