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是根据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后确定的。分析如下:
1、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提出罚金的减免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罚金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交纳:
(1)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法院罚金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缴纳,一般是直接到法院收费窗口或法院指定银行缴纳;
(5)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6)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