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河东区的处罚标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文件。
一、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
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后果未超过上述标准本数,且在失火后能够及时报警,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损失,并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以及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