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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进行起诉决定的判定?

发布时间:2024-07-10 10:24:42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同时满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二、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因为各种原因,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2、“证据确实、充分”,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真实可靠,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调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监察机关可以参考。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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