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询问人在确认笔录时认为笔录记录不一致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或者补充。
一、询问适用哪些刑事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四至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二、询问过程中哪些瑕疵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九十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