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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赌博中存在欺诈行为,受害者的赌博罪将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4-11-18 10:30:29

如果赌博存在欺诈行为,受骗者是否成立赌博罪需要根据欺诈性赌博的不同行为方式,区分“赌博型”诈骗罪与“圈套型”赌博罪,作出具体判断。
一、“圈套型”赌博罪。在仅使用诱骗行为诱使他人参赌,赌博过程中遵守规则,以及在赌博过程中相互串通使用“千术”,但不控制胜负结果的圈套型赌博中,“诱赌”的欺诈行为仅发生在赌博前,未及于赌博过程中,所以仅成立赌博罪。而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大多会使用一定的诈术欺骗对方,但这种欺骗行为的程度尚未达到足以支配整场赌局时,赌博行为的结果偶然性仍然存在,受骗者并不会因为这种欺骗行为而做出“自愿”交付财务的处分行为,即便发生财产损失,也与欺骗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仍应认定为赌博罪,而非诈骗罪。
二、“赌博型”诈骗罪。在赌博型诈骗中,行为人采取诸如在赌局上安装摄像头、用特殊材料做标记等欺骗手段设置赌局,营造输赢不定的假象,从而支配赌博结果以骗取他人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已经足以消除赌博行为的结果偶然性,不具有赌博的基本特征,此时的“赌局”实际上是“骗局”,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已经足以使他人陷入并维持着公平赌博、牌运不佳的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个人财产。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是设置赌局,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刑事律师,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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