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程序及时限,保障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建议
1)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应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咨询。若符合法定条件,可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保或缴纳保证金,以便犯罪嫌疑人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获得相对自由。
2)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应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帮助,如申请法律援助或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受到公正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