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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了多种行为表现:(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2)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针对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不需要数量较大,也成立犯罪;针对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数量较大,才成立犯罪。在第二种情况下,数量较大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在第三、第四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行为,就成立犯罪。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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