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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形式特征——有一定的公开势力范围

     《刑法》第 294条和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这其实就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即有一定的势力范围。但这种势力范围可以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也可以是在一定的行业范围内。当然这些势力范围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公开的,这样才能对其他犯罪组织和合法经营经营者及群众们所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上更加便利。当然他们的公开范围还不能像国外黑社会组织那样公开。势力范围的大小也就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权力的大小,势力范围越大,他们获取的非法利益也就越大,因此,争夺势力范围(地盘)也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总是不断铲除异己,力图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例如,恐怖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只是出其不意实施某种暴力行为,给人们造成恐怖心理、情绪进而达到其追求的政治目的、社会目的。邪教犯罪组织只追求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宣传极端主义、他们不追求势力范围。

     (二)组织特征——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之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组织的严密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组织运作系统内由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核心决策层、中间指挥层、行动实施层。严密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组织化。其进行犯罪活动时,一般都要经过精心选择,暗中部署,制订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老大”决策,骨干分子指挥,各犯罪成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行动。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的犯罪效率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和有效的运作系统。

     (三)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谋取经济利益

      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初,主要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进行抢劫、抢夺、绑架、强行收取“保护费”等暴力掠夺财物。其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其犯罪领域逐步向高风险、高回报的走私、贩毒活动和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注册公司、垄断某一行业、地域。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追求非法经济利益都将是涉黑犯罪的目标。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将其获取的“资本”用于加强人员力量,发放人员“工资”,购买犯罪所需的设备、工具等,他们将非法资金渗入合法经济行业,更隐蔽的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我们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应将其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有经济实力视为一个整体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谋利的犯罪集团,邪教组织相区分。

     (四)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腐蚀作为手段,犯罪行为的公开性和隐蔽性并存。

       《刑法》第 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手段没有作过多的限定,只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可能有多种,但暴力、威胁、腐蚀、贿赂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主要的行为手段。

       (五)危害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上述几大特征,因此它比较一般的犯罪集团,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非法利益时,往往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限制并妄图取消竞争,通过各种不正常竞争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排挤同行业中的合法竞争者,进行垄断,谋取暴利。他们独霸某一行业或非法控制某一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公然冲击国家的当局,引起社会治安情况恶化,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使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托感和依赖逐渐丧失,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

 

更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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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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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形式特征——有一定的公开势力范围

     《刑法》第 294条和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这其实就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即有一定的势力范围。但这种势力范围可以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也可以是在一定的行业范围内。当然这些势力范围不仅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公开的,这样才能对其他犯罪组织和合法经营经营者及群众们所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力,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上更加便利。当然他们的公开范围还不能像国外黑社会组织那样公开。势力范围的大小也就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权力的大小,势力范围越大,他们获取的非法利益也就越大,因此,争夺势力范围(地盘)也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总是不断铲除异己,力图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他们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例如,恐怖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只是出其不意实施某种暴力行为,给人们造成恐怖心理、情绪进而达到其追求的政治目的、社会目的。邪教犯罪组织只追求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宣传极端主义、他们不追求势力范围。

     (二)组织特征——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之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组织的严密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组织运作系统内由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核心决策层、中间指挥层、行动实施层。严密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组织化。其进行犯罪活动时,一般都要经过精心选择,暗中部署,制订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老大”决策,骨干分子指挥,各犯罪成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行动。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的犯罪效率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和有效的运作系统。

     (三)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谋取经济利益

      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初,主要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进行抢劫、抢夺、绑架、强行收取“保护费”等暴力掠夺财物。其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其犯罪领域逐步向高风险、高回报的走私、贩毒活动和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注册公司、垄断某一行业、地域。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追求非法经济利益都将是涉黑犯罪的目标。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将其获取的“资本”用于加强人员力量,发放人员“工资”,购买犯罪所需的设备、工具等,他们将非法资金渗入合法经济行业,更隐蔽的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我们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应将其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有经济实力视为一个整体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谋利的犯罪集团,邪教组织相区分。

     (四)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腐蚀作为手段,犯罪行为的公开性和隐蔽性并存。

       《刑法》第 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手段没有作过多的限定,只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可能有多种,但暴力、威胁、腐蚀、贿赂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主要的行为手段。

       (五)危害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上述几大特征,因此它比较一般的犯罪集团,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非法利益时,往往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限制并妄图取消竞争,通过各种不正常竞争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排挤同行业中的合法竞争者,进行垄断,谋取暴利。他们独霸某一行业或非法控制某一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公然冲击国家的当局,引起社会治安情况恶化,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使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对政府、司法机关的信托感和依赖逐渐丧失,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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