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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4 19:17:55 浏览:498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了故意伤害罪

亮点:涉黑案件打掉了故意伤害罪;财产辩护成功

焦点: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的,王某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自救行为

封面语: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故意伤害罪,且审判阶段的财产辩护很成功,保住了很多财产。

二、案情简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陈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6月左右,纠集了江某、王某某、黄某、陈某1、王某2、劳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强行霸占、违法承包相结合的方式,在濒临某某市某某镇多条等村的海滩涂上违法经营螺场进行养殖海螺,并对外自称“养螺公司”,以临时雇佣或吸收入股的方式,纠集了欧某某、劳某2、麦某某、王某3等被告人进入该螺场,并通过实施多起强行驱赶、暴力殴打、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阻止群众赶海,从而攫取较大经济利益。

二、故意伤害罪

2007年,陈某某为首犯罪团伙勾结串通某村委会村干非法承包某村海岸线以东的2200亩海域进行养殖海螺,承包6年。承包期届满后,陈某某在未与某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的情们不,继续指挥、带领团伙成员采取恐吓、威胁和殴打等暴力手段阻该村群众正常赶海。2013年4月,某村委会以陈某某承包期限满为由,将陈某某原承包的2200亩海域转包给某村村民刘某某。陈某某知道后,为达到继续霸占该海域的目的,便指挥股东王某某等人煽动某村村民,以保护某村集体利益的名义对陈某某原承包的2200亩海域与某村争抢,并成功将该海域的某村排水道以南的800亩强占为某村所有,后再以某村的名义有偿交给“陈某某组织”使用。2013年8月31日,当某村群众到附近近的海域赶海时,陈某某便组织指挥江某等人前往恐吓、驱赶某村赶海群众。2013年9月1日件3时许,在陈某某的直接组织指挥下,组织成员江某等人带领组织成员杨某某等人对赶海群众进行暴力殴打,造成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1、2012年11月一天,郑某某前往某村附近的海滩涂赶海时,被王某2等人恐吓和踢坏携带的塑料桶。当郑某某离开海滩涂时遇到王某某,王某某就又对郑某某进行恐吓。

2、2016年5月的一天,陈某2到某村附近的海滩涂赶海完回家时,遇上守住某路口的王某某。王某某当即叫某村一名妇女强行对陈某2身体进行搜查,并将陈某2赶海挖到的海螺抢走。

3、2016年5、6月的一天,郭某某等人到某村附近的海滩涂赶海完回家时,在某路遇上王某某。王某某即恐吓并抢走徐某某的螺,随后又和王某2拦住郭某某,虽行检查郭某某的背篓并将其所挖得的海螺倒掉。

4、2017年11月的一天,邓某1、邓某2到某村附近的海滩涂玩耍时被王某某、王某2等人阻拦,随后其二人挖了些螺返回时又被王某2抢走了螺。

5、2018年3月的一天上午,蔡某某到某村附近的海滩涂赶海完回家时,被守住路口的王某某、欧某某恐吓和强抢其所挖到的海螺。蔡秀明被放行时,欧某某还驾驶电动车紧跟、恐吓蔡某某。

6、2018年5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邓某1到某村附近的海滩涂赶海完回家时,在某路被守住路口的王某某、王某2等人强行检查及恐吓。

7、2018年5月的一天11时许,邓某3驾驶电动车搭载着在某村附近海滩涂赶海完的妻子蔡某2,在途经X塘分岔路口时被王某某、黄某等人发现,当王某某企图强抢邓某3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海螺时,邓某3便与王某某、黄某论理。其间,群众吴某3、吴某4发现后也指责劝阻王某某和黄某,但都被王某某、黄某恐吓。随后,XX河边防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王某某、黄某才让邓某3驾车带着海螺离开。

三、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才接受委托,阅卷回来团队立即分工合作;

2、会见当事人,听取辩解和陈述,撰写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成功打掉了故意伤害罪;

3、一审庭审,有幸和来自京城的大律师同庭辩护;二轮辩护我的逻辑思维、拆分思维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回应的三个问题,给我的整个庭审加了分;

4、庭后的答疑会见,当事人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已经觉得聘请我值得了,因为各被告人在等待押回看守所期间相互聊天一致认为我确实为他们说了话。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明知陈某某组织是黑社会性质、承包海滩涂养螺、不许群众偷挖自己的养殖螺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积极参加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担任螺场出纳,是骨干成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将王某某作为螺场的投资人之一不允许村民来螺场偷挖螺定性为寻衅滋事属于错误,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参与八起阻止群众赶海有六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下的47、49起,未达到寻衅滋事之两年内三次的追诉标准。

4、查封、扣押王某某、王某4、陈某某的财产与本案无关,应及时返还。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解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六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做的只是用我们的专业、敬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

刑事辩护有时只是陪伴,有时只是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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