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江西人)系在云南大理做生意的老板,因认识同在大理做生意的四川人邓某,两人认识成为朋友,并与邓某一同投资做生意。后邓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刑事拘留,当事人刘某卷入其中被以涉嫌黑社会骨干分子,组织妇女卖淫、开设赌场被逮捕。该案公安机关一共抓捕68人,被列入2018年度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案件。公安机关指控刘某与黑社会组织者邓某结拜成兄弟,排名老八,在邓某重大涉黑组织中系骨干份子。2013年至2017年涉嫌与他人管理“钻石”KTV ,招募、培训、管理小姐,组织张某等妇女卖淫,坐台小姐收入1800多万元,出台小姐收入433474元。2016年至2017年,刘某在邓某的组织下,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75740元,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面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组织妇女卖淫罪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开设赌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将超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办案过程
本案侦查阶段当事人刘某的家属已经在本地请了一名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重大,需要更专业更强有力的律师介入。该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到长沙找到黄强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作为外地律师进行强力介入。黄强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当事人刘某觉得自己很冤,其与邓某系生意上的伙伴,否认自己参加了邓某的黑社会集团,否认自己参与了组织妇女卖淫,自己与邓某开的演艺吧中一个包房确实存在“猜信封”的活动,但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只是正常管理演艺吧的经营。黄强律师积极调取刘某在当地经商的相关证据,对在案证据的的研判认为该案不构成组织妇女卖淫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次从长沙飞往大理与弥渡县检察院、大理市检察院进行汇报和案情反映,提交了多份律师意见和证据。在法院审理阶段,黄强律师继续就该案存在的问题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交意见。因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黄强律师又向湖南省司法厅就本案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将依法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况进行了汇报。在庭前会议以及庭审中顶住来自当地政府的各方压力,当庭依法就我的当事人刘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无罪辩护,就开设赌场做罪轻辩护。开庭后又向合议庭进行专门的汇报和书面的律师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刘某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涉案KTV的老板,所谓的转股协议是为了帮邓某忙,并非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2、刘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3、涉嫌开设赌场罪系。
四、办案结果
(2018)云2925刑初119号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认可了黄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认为当事人刘某组织妇女卖淫罪不构成,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弥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为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还原客观事实,帮助检察官厘清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阶段,不管是庭前会议还是开庭审理中,作为律师要敢于顶住压力,积极辩护,指出案件问题,敢于无罪辩护,善于无罪辩护,同时还要注意斗争的方式方法,要取得司法厅和律协的支持,依法依规有理有节地在法庭上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同时在某些严打时期,用无罪辩护的方式向法庭展现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客观情况,同时又要妥协沟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其能接受的最轻的刑期。本案被告人刘某尽管还是觉得自己冤枉,但是对三年半的刑期比较满意,对于黄强律师的付出表示感谢,不选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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