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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5-09-04 16:23:3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1995]15号
【颁布时间】 1995.09.04
【实施时间】 1995.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今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在执行此项制度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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