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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相关阅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960.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31.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4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676.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42.html

二:部门规章

1: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37.html

更多内容参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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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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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一: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960.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31.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7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4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676.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42.html

二:部门规章

1: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37.html

更多内容参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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