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1-07-13

        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其所享有的职务必须依法获得,诸如选举、任命、聘用、委派、委托等。如果行为人所利用的职务不具有合法性,而是行为人因犯罪需要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或是冒充的,则行为人的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在认定职务获得合法性时,应将其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职务的情形区别开。如果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诸如贿选、行贿、买官等通过选举、任命等法定程序而获得职务的,若没被揭露查处,其履行职务仍具有合法性,只不过手段具有不正当性或违法性。因此,行为人利用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仍构成受贿罪

  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其犯罪时所现实具有的,而不是利用其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影响,也不是利用即将到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虽然1989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实际享有的职务,不包括行为人已经离任的职务或即将就任的职务。在新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有关职务犯罪论处。理由是:其一,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只能是行为人犯罪时所真实享有的;其二,1997年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已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刑法修订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包括前述的《解答》不应当继续有效;其三,2000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也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职务与便利条件具有因果关系:因为有职务,才有便利条件,没有职务,则没有便利条件;因为职务发生了变化,便利条件才发生了变化。职务与其所具有的便利条件同生同灭同变化,具有时空上的存在一致性、变化一致性和存在变化关系上的必然因果性。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不同分工,其妻子应以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此外,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一定是由本人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某些领导人员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让其下属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某税务局长在向某企业家索取大量财物后,授意该企业编造种种免税理由报到该税务局,该局长在下属业务主管汇报请示时,同意了给该企业免除当年税务的报告,具体的免税手续由该局业务部门办理。这不但没有否定利用职务的直接性,相反,恰恰证明利用职务直接性。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现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1-07-13

        1、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其所享有的职务必须依法获得,诸如选举、任命、聘用、委派、委托等。如果行为人所利用的职务不具有合法性,而是行为人因犯罪需要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或是冒充的,则行为人的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在认定职务获得合法性时,应将其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职务的情形区别开。如果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诸如贿选、行贿、买官等通过选举、任命等法定程序而获得职务的,若没被揭露查处,其履行职务仍具有合法性,只不过手段具有不正当性或违法性。因此,行为人利用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仍构成受贿罪

  2、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具有现时性。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其犯罪时所现实具有的,而不是利用其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影响,也不是利用即将到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虽然1989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利用的职务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实际享有的职务,不包括行为人已经离任的职务或即将就任的职务。在新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有关职务犯罪论处。理由是:其一,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只能是行为人犯罪时所真实享有的;其二,1997年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已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刑法修订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包括前述的《解答》不应当继续有效;其三,2000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也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职务与便利条件具有因果关系:因为有职务,才有便利条件,没有职务,则没有便利条件;因为职务发生了变化,便利条件才发生了变化。职务与其所具有的便利条件同生同灭同变化,具有时空上的存在一致性、变化一致性和存在变化关系上的必然因果性。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不同分工,其妻子应以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此外,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一定是由本人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某些领导人员通过命令、指示、指挥等方式让其下属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某税务局长在向某企业家索取大量财物后,授意该企业编造种种免税理由报到该税务局,该局长在下属业务主管汇报请示时,同意了给该企业免除当年税务的报告,具体的免税手续由该局业务部门办理。这不但没有否定利用职务的直接性,相反,恰恰证明利用职务直接性。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现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温江区前政法委书记师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2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3浅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

4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