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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受贿行为;(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论处。(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三:更多内容参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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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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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受贿行为;(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论处。(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三:更多内容参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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