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司令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8年3月11日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海上重大交通事故是否由海警部门管辖的请示》(粤公边明发[2008]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海域分别由国家港务监督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如果相关主管机构认为涉嫌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在公安边防海警管辖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海警管辖;如果案件发生在其他海(港、水)域的,由有关公安机关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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