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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发布时间:2006-11-07 16:23:35

【法规标题】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1.07
【实施日期】2006.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一、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进展和历史经验
  九年来,我们的刑事审判队伍,忠实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刑事法官。实践证明,我们的刑事审判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好队伍,是一支默默奉献、甘于清贫、勇担风险、司法为民和有战斗力的好队伍,是一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好队伍。
  回顾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说,“两法”修订实施以来的九年,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站在这个新的起点上,认真总结刑事审判的历史经验教训,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刑事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助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刑事审判工作关系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办案。这是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系统完备的刑事法律的情况下,遵循党的政策和单行法律,严厉惩办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制建设长期滞后,刑事审判后来发生了一些偏差。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虽然明确提出了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定制度和程序的意见,但由于历史原因,刑事审判工作没有贯彻好这些意见,仍然偏离了法制的轨道。“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权威荡然无存,造成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以来,刑事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逐步走上正轨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了严格依法办案。
  (二)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持既要保障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做到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也是刑事司法规律的要求。1978年11月,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纠正了120多万件冤假错案。大量冤假错案产生,尽管有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但不尊重司法规律,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1981年11月,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进行的要求,在以后陆续开展的“严打”集中行动和各种专项斗争尤其是2001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审判,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从快,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社会稳定。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遵循司法规律办事,既要准确、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全面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三)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1997年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两法”过程中,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和体制仍然面临不少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稳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审判制度。
  (四)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审判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基础,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不讲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现在,刑事审判工作已经从过去主要依据政策转变为主要依照法律同时也执行政策。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两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刑事司法的目的追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刑事司法实践表明,自觉地服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安定,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这是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方向,也是必须切实履行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不断把刑事审判工作推向前进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惩治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刑事审判工作仍将面临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形势。当前,刑事发案在高位徘徊,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最直接的因素之一,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继续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刑事犯罪。
  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靠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只有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
  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必须突出重点。严厉惩罚犯罪的重点,主要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要注意区别对待,依法可以适用较轻刑罚的,就尽量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增强刑罚适用的针对性、实效性。
  严厉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惩罚犯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判处,同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要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击、惩罚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但是,打击毕竟不是治本之策,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通过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改造自新。要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出自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一,依法准确定罪量刑。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务必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依法公正裁判。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要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慎重下判。
  第二,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要切实贯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
  第三,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要全面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在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要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必要渠道,真正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依法公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强化说理性,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第四,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与法官有同等权利,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应当聆听庭审。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保证审判组织公正、高效审判案件。
  第五,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不断强化审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认真研究审限的立法完善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三)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提高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刑事审判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和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要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直接听审、提讯被告人等形式进行审理,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个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二五”改革纲要的规定,缜密谋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三、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结合当前刑事司法工作实际,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们必须始终强调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根本职责。但是,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必须坚持两者并重。依法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关键,这也是履行我国加入的人权公约义务的要求。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道待遇。我们要从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它体现在一方面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日标难以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问题。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民主、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
  

(三)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
  追求司法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由于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在审理具体案件上必须有所侧重。只讲公正,忽视效率不行,只讲效率,牺牲公正更不行。如果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有损司法公正,而且还使效率本身毫无价值。一旦发生冤错案件,特别是死刑冤错案件,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是什么司法成本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听取意见,认真核实证据,绝不能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同时,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总之,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必须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政法各机关总体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必须强调配合。但是,由于各部门职能分工不同,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又要强调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盲目迁就,不能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是法官崇高的天职。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刑事案件。
  要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有的法院习惯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从证据判断、事实认定到定罪量刑,无所不包;有的法院因为审判绩效考核,为了照顾下级法院的面子,对审理的案件当改判的不改判,当发回重审的不发回。这些做法都是与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相悖的,必须纠正。依法独立审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和二审、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改变完全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多少来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成绩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法律规定,切实担负起自身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确保诉讼救济渠道的畅通和有效。我们一定要具有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提高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恪尽职守,依法秉公办案。
  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现在,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许多案件的审判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和热点,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对不断扩大司法民主,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防止不当干扰起着重要作用。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民族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充分揭露和鞭挞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裁判原则。切实贯彻好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选择从轻重刑,留有余地。
  (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量刑轻重无所谓的轻率随意思想,切实把量刑是否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司法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认真对待。
  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既要破除刑罚万能、重刑主义的思想,也要注意防止量刑无原则宽缓。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要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纳入人民法院的统一执行体系中,真正将财产刑落到实处。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犯罪,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发挥社会和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
  要注意处理好自由裁量与量刑平衡的关系。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了法律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而是要求法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公平、合理、恰当的裁定。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障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指导,完善机制,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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