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常常在购买人和出售者之间有居间人的存在,在毒品买卖双方之间介绍、撮合,促成毒品交易。这种居间介绍行为与一般的表面上有区别,但从实质看并无不同,属于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居间人是非法交易的共犯。《意见》针对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即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的共犯论处。因为居间介绍人所实施的中介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完成,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毒品犯罪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居间人在毒品犯罪中一般应认定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金融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毒品犯罪
#全部类型
#暴力犯罪
#全部类型
#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