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9-14 16:24:57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9月14日 公经金融[2009]248号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豫公经[2009]2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规定,应予追诉。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