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是有一定期限的,也即著作权的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但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所区别: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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