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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什么时候的行为是伪证行为

发布时间:2011-07-13

    行为人所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记录,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传递给司法人员并被司法人员获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才会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才具有伪证性质。所以,行为人即使歪曲案件事实,但不是在法定的司法程序中,或者未向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其行为不具有伪证性质。如某个案件已经立案,但行为人只是向本单位的领导提供虚假的证明,或者虽然向司法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但该司法人员并非本案的承办人员,或者虽然向本案的承办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是在调查取证活动中,而是在吃饭聊天等非正式场合下,其行为都不具有伪证性质。对这些行为,视其具体情况,可认定为包庇行为、诬告陷害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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