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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采用哪些手段来避税

发布时间:2011-07-13

    避税分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国内避税是指本国纳税人在国内利用本国税收的差异性和税法漏洞,采取合法或不违法手段达到减轻以至解除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国内避税有三个特征:一是避税行为不涉及他国税收收入;二是当事人非跨国公司身份,甚至没有关联企业在海外;三是避税当事人避税的客观条件是本国税收的差异性和税法漏洞。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和实施办法的差异,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取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不违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具有四个特征:一是跨国性,即避税主体的经营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国家,需面对两个以上课税主权负担纳税义务;二是非违法性,即避税是钻法律的漏洞,与法律不抵触;三是目的性,即避税的目的乃是让企业租税负担达到最低;四是选择性,即避税规划之进行均系在多种可行经济途径中,选择租税负担极小或决策效果极大的一项途径。下面分别对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的行为手段作一简要论述:
    (1)国内避税的行为手段
    其一,筹资避税。筹资避税,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行为。筹资避税主要通过筹资渠道的选择和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来达到避税目的。企业筹资渠道很多,如财政资金、金融机关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商业信用、租赁、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但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对于贷款、拆借和集资等形式的筹资方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也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将各种有关费用摊人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人成本方式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避税的关键所在。
    其二,投资避税。投资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避税主要通过投资企业类型、投资方式、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期限和再投资的选择来实现。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以及增值税。于是,就有企业千方百计地挂靠在科研单位而避税。。
    其三,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也称“转移价格”,是指跨越不同税境的跨国公司联属企业之间进行经济交往时,背离一般市场价格标准,基于避税目的另行确定交易价格的做法。其机理是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由税赋较重的税境内转移到税赋较轻甚至无税赋的税境内。具体地说,转让定价,就是: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即压低销售价格,高价进货即提高购买价格,使甲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乙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时,就采取高价出、低价进的方式。一般来讲,转移定价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也叫联属企业,通常是指存在互相控制的公司群,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若干子公司和分公司。转移定价的形式很多,最主要表现为: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成本;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价格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通过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企业成本费用,等等。
    其四,成本费用避税。成本费用避税,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与核算,以实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形式。成本费用避税一般通过所购材料价款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以及费用分摊计算方法的不同选择来实现。
    (2)国际避税的行为手段
    国际避税的方式很多,但无非是通过人与物的流动和非流动来进行的。如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人的流动避税法、人的非流动避税法、物的转移避税法、物的非流动避税法以及流动与非流动相结合避税法。下面对几种最常见的国际避税方式作一论述:
    其一,利用课税主体避税。利用课税主体避税,是指通过课税主体的跨国流动和组织方式的选择进行避税,即通过人的流动和非流动来避税。目前许多国家在税收上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居民管辖权的依据,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着住居所或居住达一定天数之法律事实为标准。这样,跨国纳税人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一国居住时间方式,达到规避在某一国承担居民纳税人义务,或通过“租税难民安排”,在海上或第三国停留数天,使其在两个国家均成为非居住者。
    其二,利用课税客体避税。利用课税客体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改变或避免所得、资货、劳务等课税客体的来源地的方式,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而达到避税目的,即通过物的流动来避税。利用课税客体避税的主要的方式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利用避税地和滥用税收协定。
    另外,跨国公司也常常通过选择投资资本与弱化股份进行避税。境外投资的出资方式可以用现金、机器设备、厂房、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不同的出资方式,其账务处理也就不同,由此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所以,通过选择投资资本可以减轻税负。由于通过股份资本取得收益,在公司有盈余需先课公司所得税,股利分配给股东又再次课个人所得税。对跨国股息分配,一般都要就股利预先扣缴所得税,而此扣缴所得税在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所以,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弱化股份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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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分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国内避税是指本国纳税人在国内利用本国税收的差异性和税法漏洞,采取合法或不违法手段达到减轻以至解除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国内避税有三个特征:一是避税行为不涉及他国税收收入;二是当事人非跨国公司身份,甚至没有关联企业在海外;三是避税当事人避税的客观条件是本国税收的差异性和税法漏洞。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和实施办法的差异,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取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不违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具有四个特征:一是跨国性,即避税主体的经营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国家,需面对两个以上课税主权负担纳税义务;二是非违法性,即避税是钻法律的漏洞,与法律不抵触;三是目的性,即避税的目的乃是让企业租税负担达到最低;四是选择性,即避税规划之进行均系在多种可行经济途径中,选择租税负担极小或决策效果极大的一项途径。下面分别对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的行为手段作一简要论述:
    (1)国内避税的行为手段
    其一,筹资避税。筹资避税,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行为。筹资避税主要通过筹资渠道的选择和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来达到避税目的。企业筹资渠道很多,如财政资金、金融机关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商业信用、租赁、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但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对于贷款、拆借和集资等形式的筹资方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也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将各种有关费用摊人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人成本方式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避税的关键所在。
    其二,投资避税。投资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避税主要通过投资企业类型、投资方式、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期限和再投资的选择来实现。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以及增值税。于是,就有企业千方百计地挂靠在科研单位而避税。。
    其三,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也称“转移价格”,是指跨越不同税境的跨国公司联属企业之间进行经济交往时,背离一般市场价格标准,基于避税目的另行确定交易价格的做法。其机理是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由税赋较重的税境内转移到税赋较轻甚至无税赋的税境内。具体地说,转让定价,就是: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即压低销售价格,高价进货即提高购买价格,使甲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乙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时,就采取高价出、低价进的方式。一般来讲,转移定价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也叫联属企业,通常是指存在互相控制的公司群,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若干子公司和分公司。转移定价的形式很多,最主要表现为: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成本;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价格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通过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企业成本费用,等等。
    其四,成本费用避税。成本费用避税,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与核算,以实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形式。成本费用避税一般通过所购材料价款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以及费用分摊计算方法的不同选择来实现。
    (2)国际避税的行为手段
    国际避税的方式很多,但无非是通过人与物的流动和非流动来进行的。如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人的流动避税法、人的非流动避税法、物的转移避税法、物的非流动避税法以及流动与非流动相结合避税法。下面对几种最常见的国际避税方式作一论述:
    其一,利用课税主体避税。利用课税主体避税,是指通过课税主体的跨国流动和组织方式的选择进行避税,即通过人的流动和非流动来避税。目前许多国家在税收上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居民管辖权的依据,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着住居所或居住达一定天数之法律事实为标准。这样,跨国纳税人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一国居住时间方式,达到规避在某一国承担居民纳税人义务,或通过“租税难民安排”,在海上或第三国停留数天,使其在两个国家均成为非居住者。
    其二,利用课税客体避税。利用课税客体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改变或避免所得、资货、劳务等课税客体的来源地的方式,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而达到避税目的,即通过物的流动来避税。利用课税客体避税的主要的方式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利用避税地和滥用税收协定。
    另外,跨国公司也常常通过选择投资资本与弱化股份进行避税。境外投资的出资方式可以用现金、机器设备、厂房、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不同的出资方式,其账务处理也就不同,由此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所以,通过选择投资资本可以减轻税负。由于通过股份资本取得收益,在公司有盈余需先课公司所得税,股利分配给股东又再次课个人所得税。对跨国股息分配,一般都要就股利预先扣缴所得税,而此扣缴所得税在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所以,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弱化股份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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