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
不交代资金去向算诈骗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
《解释》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规定了7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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