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其他严重情节)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对“其他严重情节”法律未作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明确予以界定,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严重情节是指:(1)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危害严重的;(3)敲诈勒索手段极为恶劣的,如冒充公务员敲诈勒索,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等;(4)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累犯;(5)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情节严重的;(6)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是的首要分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自杀等;手段极为恶劣的;多次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累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的主犯或教唆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精神失常,逃往异乡的;敲诈勒索的手段极为恶劣、危害很大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敲诈勒索罪的累犯;他人犯罪知情不举并乘机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共同敲诈勒索的主犯或教唆犯;结伙设置骗局敲诈勒索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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